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是经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批准,设在成都理工大学的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的批复精神,采取独立设置形式,由成都理工大学领导,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条本中心的全称为“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架起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理论研究者相互沟通的桥梁,创造国内学术交流与研究合作的机会和 环 境,推动矿产资源战略安全、矿产资源经济评价、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矿产资源信息平台研究的深入开展,推进四川矿产资源找矿、勘探、开发与利用的快速健康发 展,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中心设在成都理工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中心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机构,由学校单独设立编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设主任一名, 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六条本中心内设立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成都理工大学聘任。本中心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顾问委员若干名。
中心下设办公室、市场发展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产业发展研究室、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研究室、矿产资源管理决策研究室、矿产资源经济评价研究室、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研究室、矿产
资源金融研究室、矿产资源规划与决策实验室、资料室等机构。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有:
(一)通过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二)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中心年度研究课题指南和评审、检查、验收课题;
(四)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八条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本中心的学术活动;
(二)推荐名誉主任、顾问、名誉顾问、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的聘任;
(三)编报本中心经费预算。
第九条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常务副主任负责本中心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受主任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办公室主任与秘书负责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中心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未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本中心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本中心负责聘请在矿产资源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成都理工大学批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本中心主要从事以下学术活动:
(一)主办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网站;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三) 制订并发布各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四)受理省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五)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的评审,课题中期检查和选题验收工作;
(六)举办本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
第十四条本中心举行学术研讨会,对矿产资源发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五条本中心通过组织研究课题,与国内各有关学术机构和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六条本中心在相关学术领域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本中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成都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本中心任何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本中心从事的行为一律无效,其后果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本中心经费主要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和成都理工大学提供,并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十九条本中心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科研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条本中心的财务由成都理工大学管理,除中心行政工作经费外,项目经费归口科技处,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成都理工大学财务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于2009年11月10日首次制定,并于2014年9月修订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主任会议。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