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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 编辑: 点击: 来源: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家学者在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中心的发展目标,根据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四川省教育厅和成都理工大学有关文件,设立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中心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批准中心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确定中心年度研究课题指南和组织、评审、检查第三方课题验收情况;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受成都理工大学主管领导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 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9-11人,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秘书1-2名(秘书不具有投票权)。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成都理工大学主管领导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中心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业绩突出;(3)严谨治学、秉公办事。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都理工大学主管领导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 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运作

第十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本章程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二0一五年 四月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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