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中心”整体安全责任人为“中心”主任,各位副主任、办公室人员和各机构负责人为相应的具体责任人,负责“中心”及各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中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措施,“四防”工作,全室人员人人有责。
第三条:要求定期检查室内线路,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特别对损坏、老化的线路和电源插座要及时更换。
第四条:加强防火措施。配备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按工作间落实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有权监督各种不安全因素与行为,离开时要关闭总电源开关。
第五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第六条:不得在“中心”工作室内存放食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