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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图书资料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 编辑: 点击: 来源: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图书资料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把本研究中心办成一流的科研基地,确保本中心各项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图书资料包括:

1、研究究中心购置、订阅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等学术参考资料。

2、通过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研究中心成员集体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仪器设备包括:研究中心购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以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学校为本研究中心配备的一切办公设备。

第四条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研究中心必备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除了保证本中心研究人员正常使用以外,亦可向本学院各系部教师、研究生,以及校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开放,做到资源共享。另一类为研究中心集体课题及中心研究员各自课题专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第一类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购买添置须经中心主任的批准,并根据中心的经济状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完善;第二类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购置则需研究人员向各所所长提出 申请,各所所长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向中心主任召集的审核委员会提出清单,经审核以后,由中心办公室协调中心资料室统一购买。

第六条中心资料室主任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与管理。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出严格而有效的采购与管理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阅与核查工作。

第七条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八条本中心研究人员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自由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权利,同时也有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义务。中心拥有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

第九条凡在本中心借用图书资料或仪器设备时造成人为损坏者,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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