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下称“中心”)是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四川省教育厅共同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充分发挥中心在矿产资源研究领域的 “指导、规划、协调、管理”作用,深化中心科研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平竞争,保证科研项目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突出以四川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研究基础。
第三条 “中心”项目是中心设置的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重点、一般、自筹)项目。项目级别为四川省教育厅立项项目。
第四条“中心”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精神,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上报结果。
第二章 项目发布
第五条“中 心”项目是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中心根据矿产资源领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实 际,结合该领域前沿热点和发展趋势,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课题申报指南。中心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中心网页、学校主页、向各相关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发送项目申报立题文件等方式发布课题指南,并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欢迎访问、查询和下载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网站(http:// www.kckcx.cdut.edu.cn)信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各申报单位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申请人必须是相关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中心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项目负责人在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和本中心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参加本年 度中心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 称《申报书》)。申报书(需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及电子文档)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格、签署明确意见后汇总报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 心办公室,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报书。(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办公室地址:成都理工大学第九教学楼9B308,邮箱kczyyj@163.com)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且不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中心”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3.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中心”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立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和省社科联审定并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立项批准后,中心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立项项目实行年度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项目负责人要填写课题进度总结,并以电子版和纸质文本方式报送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中心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延期半年以内可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但需报中心备案);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涉及民族及宗教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调查核实,报请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原则上应用性研究项目允许延期一年,基础性研究项目最长允许延期两年。)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项目。
第七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中心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中心资助项目包括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二期拨款”的办法。 “中心”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单位,第一次拨款经费为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0%,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第二次拨款经费为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 5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完成第二次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检查、审查。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因故撤销的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我中心核销。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要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三条 结题要求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成果时效性,乙方应在发表相关成果后及时报甲方。乙方应在每年底向甲方如实提供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填写《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执行期结束后,乙方必须按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结题表及相关材料。
2.成果属于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与乙方共同所有,未经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同意,不得单独使用。
3.(1)重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须提交被SSCI、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完成2万字以上的研究总报告;至少一篇5000字左右的高质量政策谏言报告。
(2)一般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须提交被SSCI、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完成1.5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至少一篇以上5000字左右的高质量政策谏言报告。
(3)自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须提交被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完成1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至少一篇以上5000字左右的高质量政策谏言报告。
(4)其他结题方式。有下列成果之一者即可结题: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省规划办《重要成果专报》采纳;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或被国家部委、行业、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
(5)所有课题研究成果皆应注明“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字样;研究成果内容应与申报内容或矿产资源研究相关领域密切相关。
第二十四条 为科学评估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颁发《项目结项证书》并拨付项目后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项目鉴定结题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题审批书》),与项目最终成果一道报我中心办理鉴定结项手续。需要报送成果鉴定材料包括:
1.《结题审批书》1式3份;
2.项目成果原件1套、复印件2套(专著类成果交3套原件);
3.课题成果要报3份;
4.经费使用情况1份(经财务部门盖章);
5.成果电子版(供中心网络资源库全文上网,如本人不同意可声明)。
第九章 成果转化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中心”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中心”。“中心”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
3.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单位择优上报“中心”。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建立“中心”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中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是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
二0一五年 四月 一日